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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实管[2019] 4 号实验室人员聘用及流动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0-26

实验室人员聘用及流动管理办法

材实管[2019] 4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以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的实验室人事制度。实验室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定期考核。

第二条 实验室鼓励人员的流动,同时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三条 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实行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验室建设的需求,由实验室主任在校外选聘。固定人员规模保持在30~40之间,流动人员规模保持在10~20人之间。

第五条 全体实验室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为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和活跃的学术气氛作出各自的贡献。

第二章  固定人员

第六条 固定人员是指在实验室有固定编制的人员,由实验室主任在西安石油大学内选聘。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主要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室主任、学术骨干、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与后勤人员以及正在承担和参加国家级项目(973、863、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攻关等)的主要研究人员组成,并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建立流动机制,对未完成岗位考核目标的人员予以解聘;对有潜力并在近期可以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提供宽松的研究环境支持其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具有以下权利:参加实验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获得实验室的年报和相关资料,向实验室提出意见和建议;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用于使用实验室开放设备的实验研究;申请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启动性的科研课题的研究;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减免部分教学工作量。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同时应有以下义务:发表科研成果时,按实验室的规定署名和标注;完成实验室分配的任务,向实验室提交所需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积极参加实验室评估、规划、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全部采用岗位聘任制,人员聘任、考核、待遇按照陕西省、西安市和西安石油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与省部级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以及企业委托项目,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同时,还应积极承担博士生、硕士生等人才培养任务,为国家培养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实验室固定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日常维护与管理,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实验方法、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升级研究。在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为社会服务,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与后勤人员要认真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与后勤保障工作,保证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维护实验室的整洁有序。同时,要认真做好实验室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和各项接待工作,做好科技档案、设备档案、图书资料、药品试剂等的保管工作,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维护实验室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  流动人员

第十二条 流动人员是指非实验室固定编制的客座研究人员,实验室流动人员由实验室主任和各研究室主任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提出名单,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设定流动研究人员岗位。流动研究人员包括实验室所聘的兼职/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研究生、博士后、实验室开放课题的承担者及来实验室进行开放课题研究的研究人员。上述研究人员来室工作均需签订协议,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客座研究人员是本实验室的主要研究力量,应该主动关心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积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实验室的学术水平。客座人员应事先了解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开放基金申请办法以及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聘用客座研究人员应由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西安石油大学批准并征得拟聘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由西安石油大学人事管理部门、实验室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明确聘用期限、科研任务、知识产权、聘薪等事项。

第十五条 客座研究人员应在所聘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并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客座研究人员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客座研究人员的聘薪应根据所聘职务和工作任务确定,聘薪依据学校文件执行,或者由实验室从建设经费中支付,参与课题研究的,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学术访问或开放课题执行期间,由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客座研究人员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主任、专业组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与课题组或者实验室工作无关的实验活动,否则实验室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客座研究人员应按协议规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对不能胜任工作,无故不按计划完成课题任务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外聘研究人员,由课题组或者专业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实验室同意后报请西安石油大学人事管理部门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条 客座研究人员因故要求中断工作的,原则上应解除聘用协议。因病暂时中断工作的,经实验室同意可中止聘用协议,待病愈后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聘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归本实验室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