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西石大实〔2014〕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团队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调动广大教师指导学科竞赛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竞赛的宗旨是丰富校园学术氛围和文化氛围,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大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促进相应学科的课程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造就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本科生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实践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及院(部、系)分管教学负责人。研究生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处、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及院(部、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参赛项目、承办院(部、系),并全面领导学科竞赛的组织、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上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均设在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宣传工作,指导承办院(部、系)做好相关学科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
2. 负责校级竞赛的规程制定、规模确定、命题、场地、评审等工作,并协调学校各相关部门协助开展竞赛工作。
3.负责竞赛成绩及相关成果材料的归档工作。
4.负责竞赛经费管理,对获奖学生、指导教师和承办院(部、系)进行奖励。
第五条承办院(部、系)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详细的竞赛工作计划,提交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保竞赛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竞赛成绩。
2.负责参赛宣传、竞赛组织、对外联络、指导教师配备、学生选拔、成绩上报等相关工作。
3.提供赛前培训、参赛训练和竞赛期间所需的场地、仪器、设备、资料等。
4.组织所承办校级竞赛的评审工作,并报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竞赛结束后,将竞赛成绩及有关材料(获奖文件、证书的原件或扫描图片、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等)进行归档。
第六条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负责收集竞赛有关信息。
2. 负责参赛学生的赛前指导和培训工作。
3. 负责参赛学生竞赛期间的组织、教育和竞赛指导工作。
第七条参赛学生职责
1. 按时参加竞赛培训,遵守培训纪律。一经确定为组队成员,不得擅自退出。
2.在竞赛过程中,遵守竞赛纪律和竞赛规则,服从竞赛组织者的安排。
第三章 参赛范围及参赛对象
第八条 参赛范围
1. 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
2. 由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
3. 经学校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组织或参加的学科竞赛。
第九条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章 竞赛分类
第十条 竞赛分类
1. A类竞赛:由教育部直接主办的竞赛项目。
2. B类竞赛:由教育部主办,分赛区(陕西)进行的赛事;由陕西省教育厅主办的赛事;由全国性学会直接主办的赛事。
3. C类竞赛:由全国性学会陕西分会等主办的赛事。
对于影响较大、知名度高的竞赛,由学校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竞赛类别等有关事项。
第五章 审批程序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由实验室管理处与承办院(部、系)组织学生参赛。
第十二条 全国性学会及其分会等组织的竞赛,由各承办院(部、系)于每年12月填写《西安石油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申报表》(在实验室管理处网页下载),向学校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下一年度的学科竞赛项目。各院(部、系)每年申报参加全国性学会及其分会等组织的竞赛项目不得超过两个。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学校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申请项目以往参赛成绩、竞赛项目影响力和该年度学校学科竞赛工作开展情况,审定参加该年度全国性学会及其分会等组织的竞赛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竞赛所需的参赛报名费、资料费、元器件和耗材购置费、学生的奖励、竞赛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参加与竞赛有关活动的会务费、学生和指导老师参加竞赛的差旅费等。
第十五条 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学校给予经费支持;经学校竞赛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参加的全国性学会主办的赛事,学校给予部分经费支持,鼓励多方筹措经费。
第十六条 由全国性学会及其分会等组织的竞赛,鼓励各院(部、系)给予支持,积极组织参加,争取获得好的成绩。
第六章 竞赛奖励
第十七条奖励原则
1.参加A、B、C类学科竞赛获奖,学校给予获奖者一定的奖励。其中,A类竞赛获奖者按国家级奖项奖励,B类竞赛获奖者按省部级奖项奖励,C类竞赛获奖者按校级奖项奖励。
2.同一竞赛,多次获奖,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对承办竞赛的院(部、系),按竞赛最高获奖级别给予奖励。
3.竞赛设置特等奖的,按该级别竞赛的一等奖对待。
第十八条奖励标准
1. 学生奖励标准(以参赛队为单位):
国家级一等奖:3000元/项;国家级二等奖:2000元/项;国家级三等奖:1000元/项。
省部级一等奖:1000元/项;省部级二等奖:500元/项;省部级三等奖:300元/项。
校级一等奖:200元/项;校级二等奖:100元/项;校级三等奖:50元/项。
对篮球、排球、足球三个集体项目获奖奖励,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50%。
2. 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国家级一等奖:5000元/项;国家级二等奖:3000元/项;国家级三等奖:2000元/项。
省部级一等奖:2000元/项;省部级二等奖:1000元/项;省部级三等奖:500元/项。
3. 承办院(部、系)奖励标准
国家级一等奖:3000元;国家级二等奖:2000元;国家级三等奖:1500元。
省部级一等奖:1500元;省部级二等奖:1000元;省部级三等奖:500元。
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的学科竞赛获奖,由承办单位填写《西安石油大学学生学科竞赛奖励申请表》(在实验室管理处网页下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分管实践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条 依据《西安石油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给予获奖本科学生记入相应的第二课堂学分,其竞赛成绩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依据《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获奖研究生,其竞赛成绩作为学业奖学金评定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师指导学科竞赛,封闭式竞赛每组每天按10学时计算工作量;开放式竞赛,每组每周按5学时计算工作量,总工作量不超过20学时。中途退出或弃权的不计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