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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0-26

西安石油大学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整体纳入学校稳定安全系统工作,在稳定安全“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中居重要地位。

第五条学校各级稳定安全组织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增强防火意识,经常向教职工及家属、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每月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隐患,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及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为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明确各级消防组织安全职责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与各二级单位分别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学校建立校级?院(部、系)、处级?科、教学系、实验室级消防工作三级预防体系,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消防工作一级组织,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校保卫处作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校级消防工作组织具体职责:

1.负责部署学校消防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和总结消防工作。

2.负责每月定期进行全校横向安全检查,组织学校消防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3.负责定期收集全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4.有计划地培训义务消防员。

5.负责审批验收新建消防设施及消防奖惩事项的申报。

6.负责追查处理学校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要求二级单位对一般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院(部、系)、处建立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为二级组织,由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成员为各二级单位下设的安全员、若干义务消防员。

院(部、系)、处级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

1.负责召集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消防工作,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2.每月定期进行本单位消防安全纵向检查。

3.负责履行上级布置的消防安全任务。

第十二条各教学系、实验室、行政科室建立的消防工作组为三级组织,由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以科室成员组成,以本部门工作场所为阵地,承担日常具体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任务。

第十三条学校组建大学生义务消防队。大学生义务消防队由校、院(部、系)两级组织组成。学校组建大学生义务消防队,名称为“西安石油大学大学生义务消防队”;各院(部、系)在本单位组建学院(部、系)大学生义务消防分队,名称为“某某学院(部、系)大学生义务消防分队”。

校大学生义务消防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总人数为100名,在保卫处、学生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院(部、系)学生消防分队同样设置,组成人数为本院(部、系)学生人数的5%左右,在校保卫处、学生处的指导下,院(部、系)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各院(部、系)在每个宿舍确定一个防火安全员,做好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工作。

大学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在大学生中开展广泛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协助消防组织开展学生宿舍和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安全检查和汇报工作。

3.负责协助消防组织建立大学生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

4.协助保卫处做好校园消防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咨询和就业招聘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检查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是否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学校保卫处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消防安全管理具体措施:

1.建筑、装修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校保卫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2.大型建筑、装修工程队应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完善各项安全制度。

3.对于小型基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4.乙方必须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

5.乙方应建立领导值班制度,配备人员昼夜值班,以便做到及时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报告和整改。

6.乙方必须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以严格的制度规范施工人员行为,以细致的监督巡查及时制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私接乱拉电线、未经审批乱搭临建、员工宿舍使用违禁电器、施工现场乱扔烟头等消防安全隐患。

7.乙方应自觉接受保卫处对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办法,积极整改并汇报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及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学校所有的消防监控室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消防监控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监控室不得挪作他用,由保卫处负责对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及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按照《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校内房屋出租,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对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要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从事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和特种行业操作规范培训,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杜绝事故发生,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十二条后勤管理处社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社区住宅楼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广泛依靠群众,开展消防安全,由保卫处负责监督。

具体工作职责为:

1.负责定期进行社区内的防火安全检查,掌握全校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整改和预防措施。

2.制定防火公约,检查居住人员遵守情况。

3.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负责协助保卫、物业、水电、天然气等管理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5.定期进行社区内的防火安全检查。

6.组织居住人员开展防火自查,及时向校稳定安全办公室、保卫处、动力中心等有关部门反映安全隐患情况。

7.发生火灾时,组织居住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保卫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石油宾馆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负责,保卫处进行监督。

具体工作职责为:

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硬件建设要求。

2.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确保工作人员全部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3.石油宾馆住宿人员流动性大、人员情况复杂,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时制止住宿人员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4.自行配置、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要保障消防专向资金的投放和使用,严格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发生火灾时消防设施和器材能够有效使用。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保卫处负责对全校各二级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各二级单位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并按照上级指示或根据季节特点等,开展不定期专项消防安全大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本着“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职责,明确岗位任务,确保责任到人,严格定期检查。切实做到检查到位,记录准确详实。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单位每月27日前将本单位安全自查情况以报表方式报送保卫处,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保卫处将每月定期检查结果与各二级单位的自查情况对照,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每月底上报主管校领导和学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保卫处负责对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同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保卫处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必须向二级单位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要求整改。整改后,二级单位须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经保卫处验收合格后,结束隐患整改工作。隐患整改工作不能由二级单位独立完成时,保卫处应及时上报学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相关单位解决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对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程序是: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经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签收后,学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保卫处提交的火灾隐患整改具体措施进行审定,并落实整改资金,由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学校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第五章 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条各部门、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信息和人员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各部门、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消防工作组织成员名单。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所有实验室都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名称、产地、性质、种类、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由保卫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三条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学校安排消防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切实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用于日常维护、维修、检测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消防经费的管理规定及使用范围:

1.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专项消防经费。消防经费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2.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由保卫处等部门按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防火应急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3.专项消防经费是指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隔离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和改造以及解决火灾隐患所需经费。

4.学校资金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经费支出由本单位承担;保卫处负责上述单位消防设备的购置、维修、保养。

第七章 消防档案与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完善。

1.校级消防档案主要有:全校消防设施配置基本情况、全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历次消防专项检查情况、历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火灾调查报告及照片、消防整改文字资料、全校消防安全组织情况、历年来上级下发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宣传材料等。

2.院(部、系)、处级消防档案主要有:房屋内部及周边的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维护管理情况。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报送保卫处存档。

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单位基本情况,消防重点部位情况;

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义务消防组织名单;

③学校历年下发的消防安全文件、事关消防安全的会议记录、防火安全制度;

④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情况、灭火器配置示意图;

⑤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⑥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⑦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⑧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三十五条消防器材的配置。由保卫处根据场所面积、使用性质等具体实际,配置不同灭火类型、灭火级别的灭火器。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对学校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学校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由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向学校提出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三十七条校内消防设施及器材日常管护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二级单位负责日常保管检查,并落实到专人负责。其中,多单位共用的建筑及场所,由各具体使用单位分别负责;学生宿舍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教学楼由各楼层所在单位负责;职工住宅区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消防设施及器材日常管护要求:

1.消防设施、器材的周围不得堆放物品,要便于提取使用。

2.非正当使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属维护不当导致损坏的,连带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3.各使用单位应每季度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对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功能进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校保卫处,并督促整改,保证疏散设施完整和正常使用。

4.每年对消防设施进行两次定期检查、清理和登记造册存档,确保消防栓、箱体、玻璃、门锁、阀门、水带、水枪、手动报警器及其配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5.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更换,确保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加强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巡视、检查、保养、更换,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7.消防设施器材禁止挪作他用及改变位置,严禁损坏丢失。

消防设施的维修管理权限为:

1.对消防自动喷淋系统的维修保养由保卫处负责联系有关专业公司进行。

2.消防供水系统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供水、维修。

消防设施及器材配置维修流程:

1.定期维修:按照消防法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修,由保卫处统一负责实施。

2.不定期维修:主要针对灭火器泄压等现象,一旦出现该现象时,二级单位消防工作组织应提出维修书面申请报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联系解决。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须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维修结果。

3.对丢失的灭火器由二级单位与保卫处追查丢失原因,提出处理办法上报校领导。

4.新增防火部位灭火器的配置:由二级单位提出配置要求,保卫处按程序配置到位。

第八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宣传机制,不断增加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1. 各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方式:

①保卫处利用职能部门的信息技能优势,采用案例分析,违章电器展览,批评教育和曝光,消防宣传横幅、展板、教具,发放学习资料,提供各部门消防宣传素材等一系列活动,将消防宣传教育日常化和制度化;

②宣传部利用校报、校广播电台、校闭路电视等媒体,发布消防安全规章,登载有关文章,普及消防知识,提供消防技能小常识;

③信息中心利用网络,在校园网上发布由保卫处制作的消防宣传材料;

④各二级单位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单位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细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本单位防火安全;

2. 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

③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⑤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⑥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⑦采取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等多种教育形式,做好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

3.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范围:

①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②义务消防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③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④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九章 消防安全奖惩办法

第三十九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工作评估考核内容,并对下列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报请立功。

1.积极参加消防工作并提出堵塞防火漏洞的合理化建议,确有实际价值或成绩显著者。

2.模范执行、监督他人遵守消防规章制度有突出成绩者。

3.发现火情能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灭火措施者;在灭火战斗中机智勇敢地抢救人员和物资者。

4.认真贯彻各级防火责任制和防火制度,发动群众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能及时与违反消防条例的现象做斗争并有显著成绩者。

5.发现有损坏消防设施,并积极检举揭发或与损坏消防设施的不良行为做斗争者。

第四十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消防法规已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学校将报上级公安消防机关,根据消防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单位安全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使用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物品和器具,一律没收;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一律照价赔偿。罚款及没收的物品由保卫处统一上缴有关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