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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0-26

西安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西石大国〔2007〕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财〔1999〕第3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是我校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不受侵占;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使用国有资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凡由下列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其产权属于国有:

(一)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和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二)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三)依据国家规定,从经营收入中提取,成本费用中列支和留用利润中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个人消费的基金);

(四)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其内部积累的资金;

(五)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以及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法人、公民所有的无主财产。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

(一)凡用实物、货币或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所创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其全民投资部分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有;

(二)凡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

(三)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九条  凡将国有资产租赁给集体企业或个人经营的,都不得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四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我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的单位分立、合并、迁移、撤销、改变名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调拨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虽未改变,但改变其占有、使用权时,必须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一般实行有偿调拨。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资产的调拨管理工作,严格调拨手续,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六章  国有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防止其在流动中受损失,凡是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在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第七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清查

第十六条  加强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实行永续盘存和年终财产清查制: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各级管理责任制,严格实物收发、移动手续,及时登记账卡;

(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实物的单位,必须实行资产永续盘存和年终财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盈亏、毁损等问题,及时查明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各项资产的完整;做到帐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表相符,家底清楚;

(三)国有资产清查要求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状况、制造厂名、出厂年月、启用时间、资产编号及存放地点清楚,做到帐实相符;

(四)流动资产等要核对实物和账卡,也要查明盈亏和多余积压物资;

(五)无形资产的清查,要分析核实无形资产投入情况、以及实际产生收益的分配情况,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十七条  要有效利用现有资产,调剂和处理闲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节约资金。

第八章 国有资产报废与核销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与核销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十九条  凡需要报废的资产,单件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由国有资产处审批;五万元~二十万元以内由校领导审批;二十万元以上(包括二十万元)由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的盈亏、毁损和调价,应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属于我校自己投入形成的,由我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尽量利用可用部分,积极回收残值,减少损失。

第九章  国有资产的核算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核算工作,建立账务,设立必要的会计科目,核算国有资产价值,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价值计算。

(一)固定资产原值的计价,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用基建投资、外资借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交付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其他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计价;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计价,并按调出单位已提折旧列帐,其余为固定资产净值。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值或双方协议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后计价,低于净值的,调入方应按净值入账;

(5)其他单位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完全重置成本入账。

(二)流动资产按实际账面金额计算。

(三)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账面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定价的资产;

(二)现已入账的国有资产价值有错误;

(三)根据国有资产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对原国有资产的其中一部分拆除或报废的;

(五)对原国有资产扩建、改造的;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国有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要按年(季)上报国有资产报表,定期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变化及资产运营效益的情况。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年进行考核,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由于管理不善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按有关规定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进行经济、行政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