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西石大国〔200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所必须的财产物资。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全校的固定资产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各院(系)、部、处、室、中心等都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全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国有资产处归口管理,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工作。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安心工作,熟悉业务。确需调整时,应事先通知国有资产科,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既要引进最新设备,又要考虑经济效益,注意节约。要从实际出发,挖掘现有资产潜力,重视开发工作,不断增强学校自我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二章 固定资产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 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资产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按教育部国管财字〔2000〕32号文件规定,划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容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一)购入、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有计价依据的按实际价计价,没有计价依据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加接受捐赠时发生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款、运杂费、安装费等入账;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加费不列入固定资产价值内。若原有固定资产因加工改制、毁坏或拆除原有一部分时,应按具体情况酌减其价值。固定资产原值增减,应由国有资产科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保持账与账相符。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后由法人单位按相应的会计制度对学校投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部门负责办理,并通知财务部门对有关帐项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实行计算机管理,为教学科研和各级领导提供完整的固定资产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应建立健全帐、卡制度。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国有资产处按固定资产大类设置明细分类账;实物负责单位设置固定资产登记帐或卡片。国有资产处和财务处至少每半年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资产部门和实物保管单位要定期对账,保证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恪守职责,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输机等工作,保证固定资产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是指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出借及报废、报损、丢失、变价处理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这些变动都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校内闲置的固定资产,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向校外有偿调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如确需借出时,借出单位必须出具借据,按商定的日期归还。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满收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保证完好无损。校内单位借用仪器,由单位之间相互协商解决,并填写《西安石油大学仪器设备借出(归还)审批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计量标准仪器设备不得借出校外。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丢失等按《西安石油大学闲置、报废资产管理办法》执行。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应在编制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时,提出下年度自制仪器设备的项目,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能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试制。完成后试用一年,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鉴定,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要求的,转入实验室固定资产账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各实验室及有关使用单位应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质量及使用情况,每年度终了由国有资产科汇总。国有资产科每年除对固定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统计外,特别要对分布、质量和使用情况认真统计,组织分析研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计划管理。国有资产处要及时完成上级部门的各类统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
第六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利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资产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
(一)对一般仪器设备到货后(指十万元以下),物资设备科通知定货单位组织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并填写验收卡。
(二)十万元以上(包括十万元)的设备由国有资产处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三)二十万元以上(包括二十万元)的设备,在验收结束后,原件交国有资产科,由国有资产科统一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二十万元以下设备的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单位保管。
(四)进口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国有资产处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包括使用单位)完成验收工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指标定期校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二十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要建立设备运行日记、维修记录和技术档案,使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发现问题,本单位解决不了的,由国有资产处组织专人维修。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因仪器设备精度不高、结构落后,确需拆改或拼装的,需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方能拆改或拼装。完成后使用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鉴定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国有资产科调整有关账、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及有关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尤其对易燃、易爆的设备及物品定期检查,安全操作,妥善保管。根据设备的不同要求,分别提出具体规定,做好防尘、防潮、防冻、防锈、防震、防电磁场等工作,做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