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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0-26

西安石油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西石大国〔2007〕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与管理的必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规定,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部分)、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均属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报废、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促进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

第五条  凡单价人民币500元(含)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人民币800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均属于学校统管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为学校统管贵重仪器设备。一般设备单价不足500元、专用设备单价不足800元的为低值仪器设备。

第六条  学校统管仪器设备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总账管理,由国有资产处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负责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和实物总账管理。各院(系)等作为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学校统管仪器设备和低值仪器设备的建账管理工作。财务独立单位应定期分别向国有资产处和财务处报送本单位学校统管仪器设备的实物总账和资金总账。

第七条  仪器设备各二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同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基础、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实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审批制度。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均应按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使用单位配备仪器设备时,应依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提出购置计划或建设方案,经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主管部门)同意,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购置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主管单位)审批。

(二)购置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分级论证制度。单价不足40万元时,使用单位(经论证后)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由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主管单位)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后,报项目主管校长审批;单价大于40万元时,在使用单位及经费或项目主管单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由项目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陕西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因紧急或特殊需要由学校购置的,应有严格的审批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经批准由学校执行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其验收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购置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二)购置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国有资产处共同组织验收。

(三)购置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在使用单位验收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到国有资产处完成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后,方可在财务处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树立资产的安全、完整意识,服从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及实验技术研发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因工作变动时,本人和单位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由所在单位出具仪器设备移交完毕的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物、卡管理工作,做到账、物、卡相符;协助本单位及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做好防潮、防尘、防火、防震、防锈、防腐蚀等工作,以保证学校资产的完整与安全。贵重仪器设备和计量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标定,确保其性能和精度。

第十七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仪器设备),都要建账、建卡,统一编号,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八条  单价2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制度。要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严格的运行操作程序和使用运行记录。

第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要进行一次仪器设备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互相借用,应办理借用手续。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由于协作项目需要外携仪器设备时,携带人应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超过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报国有资产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除满足本校教学科研需要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鼓励开展校际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协作共用及对外服务,努力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使用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如属管理失误或操作不当等,应视责任大小和损失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点、造册、上报,由国有资产处本着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拨、处置。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的调拨,由双方单位管理人员到国有资产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制订仪器设备的管理、安全、维护等制度,并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过程中要明确管理和使用人员责任,将其工作业绩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定期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同时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处审批。贵重仪器设备须报主管校长直至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具体按《西安石油大学闲置、报废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