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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闲置、报废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0-26

西安石油大学闲置、报废资产管理办法

西石大国〔2007〕16号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报废、报损和闲置资产的管理,盘活资产的存量,根据陕西省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学校资产的报废、报损和闲置资产调剂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校的房产、仪器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品的闲置调剂、报废报损处置由国有资产处统一归口管理,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资产管理程序办理资产的处置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或对外变价处理、调剂,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资产所在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二条 资产报废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已满规定的效用年限或接近效用年限,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使用价值者;

2、属于技术淘汰,使用性能已不适应教学、科研及工作需要,维修费用超过原值一半或接近于新购价值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毁坏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超过原值一半或接近于新购价值的。

第三条 报废资产的审批权限。根据陕西省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一般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学校自行组织技术鉴定后审批。其中: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由学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下资产由国有资产处、财务处审批。

(二)、特殊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报省教育委员会审批,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房屋建筑物的报废;

2、仪器设备等单(台)件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3、各种汽车的报废;

4、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其它财产物资的批量处置。

第四条 资产报废的审批程序。一般资产的报废由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填写《西安石油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报表》一式三份,由二级学院、系、处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将《西安石油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报表》交国有资产处国有资产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报废资产技术鉴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按第三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核销。特殊资产的报废由使用、保管单位填写《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审批单》经有关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后报省教委审批。

第五条 报废物资回收后,原则上应交废品回收部门收购,不再向社会调剂。但对有拆件、有修复利用价值的零部件校内应优先考虑,校外单位需要的由国有资产处制定价格,参照第三条 报废物资审批权,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一律上交校财务处,不得挪用。

第六条 闲置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写《西安石油大学闲置设备申报表》,经部门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将实物上交国有资产科,由国有资产科将闲置资产在学校内调剂,对确实不能利用的资产,按第三条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对校内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资产调拨,按照向校外调拨的办法执行或增加企业投资。

第七条 学校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和内部承包单位的闲置、报废资产,凡由学校投资的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