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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0-26

西安石油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西石大国〔2007〕1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是显示实验室水平和实力的一种标志。为了加强自制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自制仪器设备的质量,防止资源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教学、科研急需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的仪器设备,或虽有定型产品,但质量、技术指标或在制造时间上不能满足要求时均可申请自制。

第三条 申请自制仪器设备要有明确的目标,要做好调研工作。

第四条 在自制仪器设备时,除了考虑满足教学、科研目前的使用要求外,还要具有超前意识。

第五条 要配备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来负责自制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 审批程序

第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需事先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填写《西安石油大学非标自制设备项目书》。申请时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申请理由、主要技术指标、配套条件要求(实验室面积、水、电、通风等)、研制人员、进度安排、经费来源等。

第三章 对外协作加工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外协作加工的商务谈判由国有资产处组织安排并与协作单位签订商务合同,技术谈判由申请单位负责并与协作单位签订技术合同。

第八条 自制项目须经批准、经费落实后方可对外联系加工。

第九条 外协加工需要有完整的技术方案和确定的技术指标。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要经过至少五位专家论证,要有初步的预算。

第十条 申请单位负责外协加工的阶段进度检查,以保证加工项目按期完成。

第四章 验收程序及鉴定标准

第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组装完毕,有外协加工的,乙方要提供详细的设备清单(包括决算单),申请单位进行预验收,达到设计要求后,报相关部门及国有资产处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验收组织单位:国有资产处。

第十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验收组成员组成:五万元以上的加工项目,组长由项目使用 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处主管处长和国有资产处主管处长担任, 成员为5至7名专家教授。

第十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验收参加单位及人员: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五条 自制仪器设备验收按《西安石油大学非标自制仪器设备项目书》中的标准严格进行。

第十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如下:

(1) 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介绍该仪器设备的研制目的用途、技术要求及指标等;

(2) 有外协加工的,协作方就设计加工做介绍,并讲明是否有修改;

(3) 使用单位及协作方操作设备进行演示,同时向专家做详细介绍;

(4) 专家组就技术和设计等方面逐项向使用单位、协作方及有关设计人员进行询问;

(5) 专家组成员进行讨论,并明确这次验收是否合格,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6)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专家和使用单位、协作方及有关设计人员进行交流,明确下次验收的目标和日期;

(7)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签写验收报告,专家组签字认可;

(8) 国有资产科根据清单就软硬件进行查对清点。

第五章 国有资产登记

第十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经验收确已达到设计要求,制造合格,经运行六个月后方可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十八条 进行国有资产登记时,使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运行记录等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十万元以上的自制仪器设备,须将原设计图纸、总体方案等全部技术资料交由国有资产处国有资产科收集,存学校档案室归档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