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暂行规定
西石大国〔2007〕132号
仪器设备维修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不仅可以保证教学、科研实验顺利进行,节约有限的维修资金,而且对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确保测量精度和安全使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学校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现结合我校目前设备维修工作现状,制定以下设备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
1、隶属学校国有资产的教学、科研及自动化办公设备的维修工作统一归口国有资产处管理。
2、仪器设备的维修实行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方式,即:
(1)价值在5万元以上主要用于科研、开发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国有资产处协同使用单位,聘请有经验的维修专家进行修理,其维修经费由科研、开发项目经费支付。
(2)一般常规仪器设备及自动化办公设备,如各类通用的仪器仪表、电子设备、机电设备、制冷设备、各式空调、复印打印设备、微机等的维修保养,由国有资产处联系有关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其费用由国有资产处掌握的维修经费支付。
(3)各实验室承担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小修任务,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维修耗材,如各类打印机的墨水、墨粉、色带、打印机针头;计算机光驱、软驱、内存条、声卡、显卡;复印机小型配件及耗材等,其费用由各二级单位掌握的经费支付。
(4)凡是在保修期内非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的维修,应按采购合同中售后服务的有关条款,由供货厂商或公司负责维修。如超过保修期,则按以上三条分别处理。
3、仪器设备维修审批程序:
(1)常规教学仪器设备及办公设备的维修,每学期由设备使用单位填报《西安石油大学设备维修申报表》(附件1)经国有资产处汇总并组织审察后,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本年度维修经费情况编制学期设备维修计划。设备维修原则上按计划进行,计划外维修项目须另外申请维修经费。
(2)5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除填写“设备维修申请表”外,国有资产处事先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维修前检测,依据检测报告,视故障情况及损坏程度,报请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审批,然后方可实施维修。
4、设备在送修时必须保持原设备的完整性和规格型号的统一,不得将设备自行拆装, 否则国有资产处有权拒修,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5、对于设备发生的故障和损坏,国有资产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事故分析,如是人为责任事故,则要按《西安石油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后,方可进行维修。
6、未经国有资产处同意,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联系校外公司进行仪器设备维修,否则,国有资产处有权拒付维修费用,其维修费用自理。
7、对于设备维修的质量,常规教学仪器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5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所有的设备维修记录和验收报告均要交国有资产处国有资产科备案。
8、在维修中发现确因技术落后或严重损坏及原生产厂停产,已无配件供应不能修复使用的设备;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属淘汰的仪器设备;以及维护修理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程序按国有资产处国有资产科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进行。
9、归属后勤集团管理的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不在此规定范围之内。
10、一些特殊消耗品如投影机灯泡、大型激光发生器等特殊耗材的更换,应由消耗材料经费支付。
11、仪器设备维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处物资设备科具体负责。
12、国有资产处维修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实验室巡回检查,了解设备使用情况 ,及时解决设备维修问题,努力做到维修工作好、快、省。
13、本规定自2003年6月20日起实施,原来的仪器维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4、本规定解释权归国有资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