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补充规定
西石大经〔2007〕6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完善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制订以下管理办法,作为对《西安石油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的补充。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论证审批程序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应填写《西安石油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具体规定是:维修费低于1万元的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部门鉴定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维修费在1—5万元之间的,由专家组鉴定论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维修费超5万元的(含5万元),由专家组鉴定论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程序维修费低于1万元的,使用部门负责人、实验室相关人员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商务谈判,签定维修合同,使用部门验收。维修费在1—5万元之间的,使用部门负责人、实验室相关人员及项目主管部门参与商务谈判,签定维修合同,使用部门专家组鉴定验收。维修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使用部门负责人,实验室相关人员、国有资产处、计划财务处、招投标办公室、纪监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参与商务谈判,签定维修合同,学校专家组鉴定验收。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验收报告统一交国有资产处存档。
第四条 维修合同的签定
(1)谈判小组成员签字后形成的谈判结果(包含会议纪要)是主管校长签定合同的依据。
(2)1万元以下的维修合同,经主管校长授权,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学校合同章;1万元以上的维修合同,由主管校长签字,盖学校合同章。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项目主管部门指维修经费管理部门。
(2)大型仪器设备指单台设备价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设备。
(3)专家组成员至少有5人以上,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和相关专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石油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不印发,请从国资处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