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工程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细则
材实管[2011] 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材料科学工程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我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我院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学院各级领导应重视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学院全体教师有义务参与实验教学中心的各项建设工作。实验教学中心的队伍建设实行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相结合、相补充的模式。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全院的实验室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出相应的实验项目,努力实现实验室使用的安全、高效。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加强自身建设,定期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开放实验室过渡;将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成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实验教学大平台。
第二章 实验教学中心职责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计划的要求,参与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的编写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项教学实验,实验开出率应达到100%;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注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水平。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学科与专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利用有限的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优先选择重点实验、综合性实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优先考虑覆盖面大、基础性强的仪器设备;重点支持利用率高的仪器设备。同时要不断完善各项工作细则和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推进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做好实验场所的安全和卫生清洁工作,创造良好的实验教学环境。
第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现有的人员、设备条件和技术优势,积极对院内、外开展指导、实验、测试等有偿技术服务,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教学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从学院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仪器设备应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物、卡相符;应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实验教学中心的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均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技术档案;要有严格的运行操作规程和使用运行记录。此外,实验教学中心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也应建立使用运行记录。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仪器设备损坏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责任事故,则应视责任大小和损失情况予以赔偿。
第四章 实验教学中心的使用
第十三条 在实验教学中心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所有人员应树立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意识,服从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正确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使用实验教学中心的仪器设备时,应向实验教学中心提出预约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经实验教学中心同意后方可使用;实验教学中心应合理调配时间,最大限度满足使用需求。
第十五条 使用实验教学中心的所有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仪器设备使用完毕经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的管理,凡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工作需要使用实验教学中心的仪器设备时,指导教师均为仪器设备使用责任人(即应由指导教师带领并负责指导学生正确操作与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仪器设备实行持证操作使用制度。每年的3月份实验教学中心为无证教师及研究生进行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证(计划10学时,培训教师及研究生的工作量由学院统一解决)。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专职人员管理;具备仪器操作技能,但未经管理人员同意者,不得上机操作。
第十九条 除本科实验教学外,其它实验工作所需耗材一律自备、自用、自存。
第五章 实验教学中心安全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开展实验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进入实验教学中心的所有人员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严禁吸烟和饮食,不得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进入实验教学中心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教学中心的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切实保障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对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必须追究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责任事故:①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者;②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动用、操作设备者;③未取得操作合格证,使用贵重设备者;④设备使用过程中,指导工作失职者;⑤未经申报批准,擅自拆改设备者;⑥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者。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故,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及时写出详细情况报告,由实验教学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报请学院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民事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工作完毕,应整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和材料等,做好实验场地的清洁工作,关闭水、电、门窗等,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场地。
第二十五条 如遇本院教师及研究生在非工作时间仍需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的情况,可指定使用人员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凡本管理细则没有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请参照西安石油大学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从2011年09月01日开始试行并在使用中不断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属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材料科学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2011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