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材实管[2013] 2 号
1、凡现价格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验中心仪器均为实验中心大型仪器设备,按照专管共用的办法管理。
2、大型仪器设备(包括自己研制的)自开始安装(使用)之日起,必须在1-2月内由实验中心和学校科研与设备相关处共同组织验收,填写技术档案与管理卡片。对说明书,验收记录和合格证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每项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填写使用记录。实验中心主管主任每月检查一次各个仪器使用情况。价格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每年都要提出工作报告。
4、仪器设备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使仪器保持最佳状态,预防事故的发生。
5、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当仪器设备发生较严重故障时,确需拆改时,须经国有资产处批准;仪器设备批准报废后,交国有资产科回收和处理,回收前必须保持完整齐全,不得随意拆卸,如确需要拆维修配件,必须经国有资产科同意。
6、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鼓励科技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实验中心的研究人员在掌握了仪器设备的使用技术以后,可以在专管人员的允许和协助下直接使用仪器设备。
7、对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关人员,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其实验技术水平,维修能力和完成实验测试工作量的大小进行技术考核。
8、在维修、测试和仪器性能改进方面卓有成效的实验技术人员,由实验中心给予奖励;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应予追究责任。
9、大型仪器设备的调出,更新和报废等事项,需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报请学校国有资产处统一办理手续。
10、实验中心以外人员和单位使用或借用仪器设备,需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的院长签字,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并报请学校相关处室统一办理手续,需专人跟踪管理。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管理办法另附。
11、教职工调离原单位或离退休,必须办理物品交接、退还手续。
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201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