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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实管[2013] 4 号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实验仪器设备出借、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0-26

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实验仪器设备出借、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材实管[2013] 4 号

 

1、实验中心要加强仪器和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制度,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丢失损坏。

2、对下列因指责事故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均应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为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操作失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5)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和丢失。

3、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4、仪器设备的借用

1)与校内其他单位互相借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由实验中心主任和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2)大型、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校内互相借用时,设备技术负责人,应随机操作或指导使用。

3)借往校外的仪器设备,只限于短期借用(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要与借用单位签署借用协议,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借期、租金、操作人员的培训、仪器设备的交接验收手续,及有关逾期、损坏、丢失的赔偿等内容。

5、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和事故处理

1)设备发生丢失时,使用人员必须立即向保卫处和实验中心主任报案。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确定赔偿价格和方式)后,填写相关表格。

2)设备发生损害时,应立即报告实验中心主任和固定资产科,由相关人员对损坏的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维修,修复后重新登记记录。

3)损坏、丢失赔偿幅度、处理权限依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2013年5月11日